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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層壓銷售修例 議員憂殺錯良民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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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29日 05:59
2011年03月29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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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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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建議就「取締層壓式計劃」進行修例,修改層壓式銷售定義,建議將「介紹新參加者作為主要收入」的銷售活動列為刑事。有議員對於「主要收入」如何界定存疑,要求政府稍後提交草案時加以闡明,但政府回應指出,很難在法例中清楚寫明何謂「主要收入」,要交由法庭按實際情况考慮,而政府會在5月底將正式草案交予立法會審議。

憂「主要收入」定義太廣

有關建議昨日於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民建聯黃定光擔心,直銷活動及層壓式推銷十分相似,難以分辨,市民容易誤墮法網。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黃灝玄回應指出,直銷本身是一個正常銷售手法,只要收入主要來自產品銷售(如保險或介紹朋友加入會所),即使採用多層式推銷等手法亦無問題。他說,政府不想過度規管影響營商環境,故有關銷售只要不是靠「拉人頭」掙錢,就不會受新法例規管。

黃灝玄解釋,過往有案例指出,目前法例令政府在個別情况難以舉證,修改能使執法空間擴大;根據政府最新建議,任何人付出款項或代價入會,再從招攬新會員中收取利益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即屬違法。

政府:難在法例清楚界定

對於建議針對的「主要收入」的定義,有議員擔心定義太廣,執法時可能會有不同詮釋,要求政府在條例中清楚說明。對此黃灝玄表示,難以在法例中清楚界定何謂「主要收入」,但會加入條文說明界定「主要收入」的基本因素給予法庭參考。

現行《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隱含層壓式銷售計劃必須涉及銷售貨品或服務,法庭曾指現有條例存在漏洞;根據政府建議,不論參與者有否推銷貨品或服務均可被視為「層壓式計劃」,最高刑罰亦由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提高至罰款100萬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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