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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失職擬法律懲處長青網文章

201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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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3月30日 05:59
2011年03月30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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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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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新股集資額近年屢次成為「世界冠軍」,但保薦人質素亦多番被證監會批評,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昨日出席論壇時,再轟保薦人盡職審查「不盡責」,證監會同日出爐的《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亦詳列部分持牌法團在保薦新股時的闕失。消息人士表示,證監會下一步或研究,保薦人是否需要為有關闕失負上法律責任。

指人手不足未提應有疑問

韋奕禮指出,有保薦人就上市申請人業務所作的盡職審查有欠妥善,在審閱一些擬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時,沒有提出專業而合理的疑問,亦有保薦人手上持有大量新股保薦項目,人手根本不足以應付等等。簡單而言,即是保薦人進行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工作時,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他續稱,證監會將繼續監督保薦人的工作,未來可能會檢討保薦人工作所需承擔的責任。事實上,證監會已非首次批評保薦人工作質素參差,今年初證監會便總結去年多宗上市申請,其中有保薦人未能發現上市文件草擬本及其他上市申請文件中出現的重大紕漏。

證監會於09年下旬成立保薦人視察專責小組,昨日發表的首份報告指出,證監會對17家不同規模的保薦人進行主題視察後,發現部分保薦人的工作出現若干闕失,除了盡職審查工作「不盡責」、沒有就盡職審查備存適當的文件紀錄外,還包括於上市申請過程中,向聯交所作出有問題的資料披露,以及有關保薦人工作的內部系統和監控制度不足。

證監會已要求報告提及的個案相關保薦人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日後發生同類事件,部分涉及嚴重違規的個案須接受進一步查訊,同時報告亦已送交金管局及聯交所。報告最後指出,證監會將檢討與保薦人工作有關的現行規定。

保薦人法律責任 下一步或研究

消息人士透露,完成該報告後,證監會下一步或會研究,保薦人是否需要為上述保薦工作缺失負上法律責任,有可能就此展開諮詢,但未有具體時間表。目前保薦人只有在提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所指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須承擔刑事責任。

(明報記者毛婷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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