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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級警員圖減輕工作量,兼欲博取盜竊案女犯人歡心紓解情困之苦,凌晨走上犯人家中詳談一小時,勸說對方認罪冀發展真感情,卻遭對方報案求助。警員在竊案審訊中更自爆擅自竄改調查文件的日期,昨因公職行為失當被判囚9月。
擅改調查文件日期
法官葉佐文判刑時慨嘆被告林志勇(42歲)「出更」多年,表現中上,深受同袍愛戴,卻為本案賠上事業,出獄後計劃駕駛的士謀生。辯方指被告未因所作所為獲益,他人無損失,趙姓女事主的竊案檢控程序亦只拖延19天,實質影響不大。
葉官對此不表認同,他指被告上門游說認罪,為事主帶來莫大壓力,對個人及司法制度構成嚴重後果;而因被告游說疑犯認罪,目擊竊案的李姓保安員在庭上作供時,被質疑錄取口供日子有誤。葉官有感被告將成階下囚,失去多年事業,除認罪額外減刑一個月。
06年獲頒長期服務獎的被告,承認去年2月2日至21日駐守九龍城警區期間慫恿趙曉軍認罪,及擅自更改記事冊及調查報告的日期。趙於2月2日涉盜竊被捕,被告同日錄取口供,得聞趙擔心無法如期北上後「打蛇隨棍上」,預告登門探訪。被告於3日凌晨走到趙的寓所詳談一小時,着她認罪接受較輕刑罰,藉此減輕自己工作量。
事主北上與丈夫商討,回港向廉署舉報,署方拘捕被告後指他涉非禮。
事主向廉署舉報
趙曉軍最終沒有認罪,審訊時保安員被質疑錄口供日子有誤,保安員卻拿出副本力證。法庭因而傳召被告。被告庭上承認暗中改變保安員兩份口供的日子,由2月2日改為2月4日,及在記事冊及調查報告「做手腳」,因而再遭廉署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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