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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控方指被毁容的事主已獲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下稱計劃)的賠償,但法官認為計劃賠償太少。根據社署資料,該計劃由社署於1973年5月起推出,在暴力刑事案件受傷的事主,或遭執法者以武器執勤時「誤中副車」的平民,皆可申請賠償。
社署規定事件須為刑事訴訟案,申請人須在合理時間內報案,並在事發後3年內申請,申請人亦至少住院3天或獲批3天病假,方合資格申請,申請費用全免。社署會按事主死亡或受傷情况,以及其對家庭經濟影響,評定賠償金額。
死亡補助最高13.26萬
賠償主要分為殮葬費、死亡、傷殘、受傷及臨時生活費5項補助。根據最新修訂,若事主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身亡後其家屬最高可獲13.26萬元死亡補助。若事主永久失去謀生能力,則按法例評定損失能力百分率,最高可獲逾11.23萬元傷殘補助。
署方又規定,事主若獲發放賠償後,另獲其他方面賠償,須退還款項予社署。騙取賠償計劃者,可被控以盜竊,最高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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