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府雖一再表明有決心增加建私宅地皮供應,但本報記者發現新樓盤延遲落成的情况卻日益嚴重。2009年地政總署共接獲和批准了19宗私宅的延遲落成(延長建築規約期限)申請,涉及2726個單位。直至2010年,延遲落成單位數目已按年急增81%至4939伙,而上述涉及補價約7400萬元,即每伙「罰款」約萬多元。有立法會議員指出,政府應以加大罰款以及其他罰則,敦促發展商如期建成物業,以免減低私宅的供應量。
有涉及延遲落成的發展商表示,延遲的原因是與項目建築時,遇到事前未可預料的困難,以及跟近年建築的審批程序較長有關(詳見另稿)。
本報記者發現,部分延遲落成的項目,延遲時間由約3個月至約1年半不等(見表),而政府近日回應立法會議員李國寶提問時,披露上述私宅延遲落成急增的情况,包括2009年延期申請涉及2726伙,共涉額外補價6700萬元;而2010年19宗申請中,已批准17宗,共涉7400萬元(包括仍在上訴的補價)。
延遲時間最長達年半
不過,本報記者及後要求政府提供2006至2008年的延期落成數據,以及提供一些項目,要求政府確認是否延期落成,政府均以沒有現成資料等為由未予回應,只重申於立法會的回應。
政府為確保用地在合理期間內作合理規模的發展,地政總署近年一般會於批地文件或契約條件內加入建築規約(下稱:建築期限)條款,規定發展商在指定日期前建成物業,並要取得入伙紙。
如果發展商沒有履行建築規約條款,地政總署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可能在地段業權人提出申請及繳付補價後,准予延長建築規約期限,或最終訴諸重收土地行動。一般而言,住宅項目的建築期限是2年至6年,實際的期限是視乎發展項目的複雜性。若發展商預計項目不能如期落成,會向地政總署申請延期,經考慮理據及發展進度後審批,並施加條件包括繳付補價等。地政總署指出,就延長建築期限而收取的補價,是參照所涉地段在最後期限時的地價而評定。
李永達:一伙罰款萬多元 難阻嚇
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表示,擔心延遲落成會影響私宅供應,他稱:「若你要求他3、4年內建成物業,發展商若5、6年才建成,這個很大的問題。」他稱稍後立法會會跟進個案。他表示:「你(指政府)罰他們(指發展商)萬多元一伙,佢地當然唔驚,一個單位隨時都賣成千萬啦。」他表示,若新盤落成時間嚴重延遲,可能要不准該盤盤預售一段時間,才有阻嚇力。
另有測量師指出,政府可於批地條款指明,若延遲落成補價是以落成物業價值而非地價計算,這樣補價金額便會大大增加,對發展商阻嚇力亦較大。
(明報記者周偉強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