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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嘉信案 居民覆核有根據長青網文章

2011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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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4月04日 05:59
2011年04月0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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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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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美孚新邨第8期地段中本來屬石油氣庫的地塊,地權人祥達發展準備動工興建一座20層的住宅樓宇,遭周邊美孚業主反對,業主代表欲援引「嘉信大廈案」裁決,質疑地權人利用美孚第8期有尚未用盡的地積比率來建新樓,筆者檢視這案例後,發現確與美孚個案有相似之處。

嘉信大廈案裁決由高等法院於今年2月23日頒下(HCAL49/2010),講述北角嘉信大廈南端靠英皇道有一幅三角地,多年前業主答應預留給地鐵公司建車站出口,後來地鐵不需要它,遂長期用作露天停車場;北端多年前有一幅約650平方呎的條形地,後來讓了給政府擴建電氣道。這三塊地本來同屬一個業主,該業主發展嘉信大廈時,已因出讓條形地擴建馬路和預留三角地建車站獲得了額外的地積比率,但政府部門計算額外地積比率時計錯數,少算了650平方呎土地面積。三角地後來易手,新業主以這地段有尚未用盡的地積比率為由,要求蓋寫字樓和商舖。

不擁業權 沒權用剩餘地積比

高院的裁決是,三角地業主不能以嘉信大廈有尚未用盡的發展空間要求批准發展寫字樓,因為1983年英國樞密院在AG v. Cheng Yick Chi一案中清楚指出,如果發展商要把擬建樓宇的土地以外的土地納入發展計算,只能包括他已擁有或現實上可能取得控制的土地,由於嘉信大廈業權已賣散,三角地業主不可能取得控制,所以計算三角地發展空間時不能考慮嘉信大廈土地。

不過,由於條形地早年出讓給政府擴建馬路時,其發展空間轉移了給同一地段的嘉信大廈土地和三角地,政府對此亦持認可態度,這個部分可令三角地得到些少發展空間,足夠建一些商舖。

發展局函件意見 法律上難成立

祥達發展的油庫地能取得20層樓宇的發展許可,據發展局回覆美孚居民函件,「在考慮石油氣庫舊址地盤的擬建建築物時,亦須同時考慮美孚第8期現有樓宇的發展參數」;換言之,是考慮了美孚第8期有尚未用盡的發展空間。按照高院最新的裁決,這種考慮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因祥達發展並非8期土地業主,亦不可能取得對8期土地的控制,除非政府在搬遷石油氣庫談判中曾作承諾和讓步,否則美孚居民提出司法覆核是有根據的。

明報記者 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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