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屋宇署昨罕有地就建築物上訴審裁組一項有利恒基主席李兆基控制公司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指審裁組的錯誤裁決意味香港存在立法真空,令屋宇署無權要求李的公司證明擁有重建項目的土地業權。屋宇署的司法覆核若成功,對近日美孚第8期居民反對原石油氣庫土地建樓將有正面效用。
恒基主席李兆基控制的加永發展有限公司,欲將西營盤高街及正街交界的英華臺兩幅相連土地合併計算,以增加發展面積,去年遭屋宇署否決,指其中一幅地於1999年已建成樓宇(英華閣)並悉數發售,兩幅地業權不再同屬加永,不應合併計算發展空間。
反對合併鄰廈計算
已入伙12年的英華閣位於英華臺10至12號,當年由李兆基及兒子李家誠等人持有的另一公司發展,2006年起加永呈交多份圖則,要求將10至12號與剛完成收購的7至9號唐樓地皮一併計算,令7至9號前面一條英華閣擁有路權的通道,納入為7至9號的發展地盤內。屋宇署否決了這項申請。
加永早前向建築物上訴審裁組提出上訴,成功推翻屋宇署決定,審裁組指屋宇署是基於去年施政報告提出限制發水樓的新政策否決加永的申請,又指要求證明兩幅地屬同一業權人擁有或控制,雖有司法判例支持,但沒有明文法例訂定如何執行,存在立法真空。
屋宇署的司法覆核申請中指出,從未受施政報告影響,且打擊發水樓政策只關乎環保及休閒設施可帶來多少額外樓面,與本案毫無關係。署方指根據多宗案例,屋宇署有權先確定發展商擁有業權,才就圖則作考慮,因此不存在法律真空或署方無權問清業權的說法。目前發展商已於地盤打地基,屋宇署要求法庭盡快安排聆訊,並希望若司法覆核成功可申請暫緩工程,以免發展商出售樓花後難以彌補。
審裁組指證明業權無明文法例
有資深測量師認為,案中發展商相隔多年後,入則申請「新樓」與「舊樓」合併計算地積比率並不常見:「起樓一般都『起到盡』,甚少留下些許。」他指出發展商先要獲得舊發展項目業主同意,方能把剩餘地積比率納為己用,最理想情况是在售樓書、買賣合約、大廈公契等文件,註明業主同意把剩餘地積比交給發展商。
【入稟編號:HCAL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