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最低工資還有3星期便正式實施,不少公司急急更改員工合約,部分為符合法例而調高基層員工薪酬,亦有公司的員工雖然並非「低薪一族」,但公司為免日後引起勞資糾紛,遂提出修改合約,員工工資不變,但列明不計算飯鐘錢和休息日。
因應飯鐘錢及有薪休息日的爭議,勞工處上月底已推出新的僱傭合約樣本,首次加入「用膳時間」項目,供僱主及僱員列明用膳時間及是否計薪。
少列明飯鐘錢休息日
5月1日起實施的最低工資,是以時薪計算,對於部分時薪制的清潔公司、保安公司自然不成問題,但對於那些採用月薪制的文職人員,便要把月薪改為時薪概念去確定是否合法。然而月薪制的合約通常沒說明是否有飯鐘錢和休息日,遂引發修改合約潮。
中原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周綺萍說,一般月薪制合約雖不會寫明休息日計薪,但不少公司其實在政策上是採用有薪休息日的概念,僱員可從放假的安排去了解。「例如請假兩三小時,你會怎樣計算?有些公司貪簡單方便,會把月薪除以30日,這暗示了內部政策是有薪休息日。」
她形容,若這些公司不更改合約,列明月薪不包括休息日的條款,將來可能會被指違反最低工資法例,以6700元這條界線作例子,每月有27日計薪,8小時工作時薪是31元,但若以31日計薪的話,則只得27元,低於法例要求(見上圖)。
她說,很多老闆並無這概念,「有人打來問什麼叫休息日?這是什麼東西?這些日子要計錢的嗎?我說要看你的人力資源內部政策怎樣計。」她指出,若計及休息日和飯鐘錢,公司或要額外加27%薪酬,故很多公司為保障利益,都選擇列明不包休息日和飯鐘錢的條款。
議員憂改約損勞資互信
立法會商界代表林健鋒表示,有聽聞公司為免日後起爭議,而欲修改合約,「大家寫明有無飯鐘、假期有無錢」,他擔心,雖然改合約後員工月薪並無改變,不過勞資雙方原有的互信基礎或會受影響。
明報記者 周展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