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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刑法》未有列明對吸毒的處罰,以往吸毒者都是按行政處罰的方式來治理,如治安拘留、勞動教養。但若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就是刑事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款。而非法持有逾一定數量的毒品則屬刑事罪行,可處監禁和罰款。內地歌手滿文軍2009年因吸毒被拘留14天,其妻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1年監禁。
《刑法》規定,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英或者冰毒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即構成犯罪。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英或者冰毒50克以上,應判7年以上監禁或終身監禁,並處罰金。非法持有微量毒品,不構成犯罪,以拘留等行政處罰方式治理。今年初,內地歌手謝東家中被搜出不足10克冰毒,被警方治安拘留15天。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英或者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應判15年監禁、終身監禁或者死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構成犯罪,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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