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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已婚的被告可謂知法犯法,他曾當警員9年,更考獲大律師資格,但從沒執業,犯案時圖利用其法律知識與女童簽下合約,訂明對方「必須聽從攝影師指示」,藉此逼令女童就範脫衣拍裸照。
被告畢業於城市大學法律系,其後再完成法律專業深造證書課程(PCLL),他在1998年加入警隊,至2008年離職,轉當勞資審裁處調查主任。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因工作重擔,加上婆媳糾紛與妻子離婚,令他飽受壓力,因而患上躁鬱症,情緒大起大落,做出有違本性的行為,因而犯案,目前仍需接受精神科治療。
辯方續指出,被告於2007年與妻子破鏡重圓,妻子已原諒他,家人除撰寫求情信外,更到庭支持,而事件中被告未有使用暴力,亦未有進一步不軌,事發後被告大有可能被辭退,遂請求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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