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今年七一遊行後拘捕阻塞道路示威者時使用的武力,包括使用胡椒噴霧及手銬拘捕示威者手法,近日備受關注。人權監察希望,警方在未來3日處理公眾集會時所用的武力,必須合乎實質需要,指出過去有香港警方被判無理使用手銬而須向受影響人士民事賠償的案例。
在7月2日清晨被捕的131名示威者,不少人被警方以膠索帶或鎖上手銬帶走,而近日網上討論區熱烈討論及貼上娛樂名人因涉及刑事罪行被捕時均毋須鎖上手銬的照片,質疑警方使用手銬標準不一。
不鎖名人 警被質疑標準不一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過往有案例判處警方須就不合理使用手銬而向受害人提供賠償的裁決( William Crawley v AG [1987]),事主成功向警方就身體及尊嚴上傷害取得民事4500元賠償,故提醒警方在處理遊行集會時,採用的武力必須合乎程度。
身兼監警會(前稱警監會)成員的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警方使用的武力必須合適,否則受害人可要求民事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會看警方使用武力如手銬是否按實際風險作評估,例如涉案人物會否潛逃、傷害自己或他人。
另外,2009年,高院裁定警方於2000年在羅湖拘捕一名涉假文件男子時,用手銬和腰圍鎖鏈將他帶返中環警署,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須賠償2.5萬元。
警務處長曾偉雄上周六在公開活動表示,警方使用手銬押送示威者,是要避免他們危害自己及警員安全。他亦指警方當晚清場行動首要考慮是公眾安全及秩序,而且警員向示威者施放胡椒噴霧前已發出警告。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關注,曾偉雄近日常在備受爭議的事件中,經常率先公開表態下結論指警方沒有做錯的做法,會影響公眾對現行投訴警察機制的信心, 希望「一哥」停止再公開評論可能涉及投訴警察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