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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商推7日冷靜期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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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13日 21:59
2011年07月13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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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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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電訊管理局今年首5個月接獲2073宗投訴,其中近三成與電訊合約糾紛有關。本港11間主要電訊服務供應商本月起實施《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加強保障消費者,日後「非應邀合約」(即上門推銷訂立的合約)須提供至少7日冷靜期,但電話宣傳、街頭拉客不受保障。由於守則無法定效力,有議員批評電訊管理局有如「無牙老虎」。

無法定效力 議員轟電管「無牙」

電訊管理局去年2月推出《通訊服務合約實務守則》,呼籲業界落實,但業界昨日宣布實施的「守則」,適用範圍較電管局守則狹窄。立法會議員黃成智認為,這反映電訊管理局無力規管,業界只作出皮毛回應。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稱,業界的守則不是最理想,尤其冷靜期條文規限太多,他希望局方3個月後根據投訴情况檢討。

客未表明 不可自動續約

守則涵蓋範圍包括合約字體印刷、非書面合約、冷靜期、不可自動續約等(見表),供應商包括和記、數碼通、電盈、有線寬頻等宣布遵守守則,並陸續推出新式合約,之前簽訂的合約則未受保障。

守則建議非應邀合約須訂明冷靜期,其間消費者可取消合約而毋須繳費或承擔法律責任,取消合約的過程不得對客戶造成不便。不過,若服務已開始提供,或電訊服務商已開始安裝,甚至消費者一收到贈品,冷靜期便不再適用。

收禮物即失冷靜期

電訊管理局高級電級工程師趙佐達歡迎業界落實建議,指無論因何原因終止冷靜期,均要在消費者同意下進行﹕「客戶想要禮物,需放棄冷靜期,他們要自行衡量。」

另外,常見的電話推銷、街頭拉客不屬「非應邀」合約,不設冷靜期,趙佐達解釋,是由於上門推銷情况,消費者承受較大壓力,直言「電話可以收線,街頭推銷也可以避開」。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規管事務)劉光祥說,若消費者發現有電訊商不遵守守則,可向局方投訴,局方會調查,但由於守則屬自願參與,因此沒有懲處機制﹕「相信業界承諾遵守會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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