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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box﹕表證成立不等於罪成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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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16日 05:59
2011年07月16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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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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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刑事審訊中,被告可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以控方證據不足為由,提出毋須答辯 (no case to answer)的申請,但假如法官認為案情的表面證供成立,便會否決其申請。被告隨即要展開辯方案情,例如由被告自辯或傳召辯方證人;而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辯方亦可以選擇不傳被告或任何證人。

另外,即使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並不代表被告最後亦會被裁定罪名成立,因為控辯舉證完畢後,法官會深入詳細考慮所有證供及相關法例。他所採用的準則,與考慮毋須答辯申請時的準則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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