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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不自辯是策略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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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19日 05:59
2011年07月19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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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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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3名被告都選擇不出庭自辯,有法律界人士解釋,自辯與否是被告權利,若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入罪,不出庭更可能是一種策略,「唔代表(自己)身有屎」。

有大律師指出,法律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須於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辯方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被告絕對有權利不作供,法庭對此不會亦不應有任何不利猜想。他指出,如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可選擇不作供。他續稱,雖然被告自辯時可說出辯方版本,但亦需接受控方盤問,過程未必好受。至於一般人或會認為被告不出庭自辯,代表「身有屎」或較難被定罪,他直言這些想法,在法律上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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