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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與上述案件的控辯雙方均無關係的翰宇國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曉峰認為,在這宗交易中,其實買賣雙方都不是表現得很好。賣家方面,看來確實出售了一些質量不太好的電子零件給買家。但是,買家自己亦要負上相當大的責任,因為買家接收電子零件及由代工廠安裝在POS終端機之後,在代工廠內經過8小時的「煲機」測試。運到台灣之後,又經過台灣代理商的另一輪測試。兩輪測試都未發現問題,之後到了那間台灣銀行手中,才發現問題。由此看來,買家方面的測試本身亦應該存在缺陷,以致未能及早發現電子零件的問題。因此,買家實不應該要求賣家承擔所有損失。
在買家要求賠償的6項損失中,最大筆的是因為失去那台灣銀行訂單而引致的損失。但是,法庭亦明確指出,買家並未有盡力去減低這一項損失。因為買家將那批修理後的POS終端機賣到內地時,有2000部屬於「賤賣」。若3000部都是以1450元的售價售出,這項損失根本就不存在。
陳曉峰指出,法庭不會同意你自己不去盡力減低損失,但求以為可以控告賣家,就將損失全部轉嫁給後者。除非是雙方的合約上有賣家「保證彌償」(indemnify)的字眼。
索賠額大於合約價值 糾紛常見
他表示,這種索賠額遠遠大於合約價值的糾紛,其實相當常見。但當然,買家列出這麼多項損失,並不一定全部獲法庭接納。
記者亦知悉,有五金廠商多年前曾接獲一張僅僅1000元的五金配件訂單。但買貨的日本玩具公司後來聲稱,有一批玩具安裝了這些五金配件之後出現生銹,因此要求該五金廠商賠償30多萬元的翻工費用。由於該日本玩具公司是已經交易了十多年的熟客,該五金廠商為免有所得失,最後真的賠償了30多萬元(只是沒有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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