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 除了買家的購貨單之外,賣家應該和買家另外簽訂買賣合約。在買賣合約上寫明,若因為貨品的質量而令買家有所損失,賣家只會賠償直接損失。而且,賠償上限只相當於貨價(或者最多為貨價的兩倍);
(2) 買賣合約上寫明,若因為貨品的質量而令買家有所損失,買家自己亦有責任盡力減少損失;
(3) 在買賣合約上寫明,買家接收貨品以及通過了它的測試之後一段時間(如60日),對貨品質量再無異議的話,賣家即毋須負擔其日後的損失;
(4) 在買賣合約上寫明,該批貨品是「以現狀賣出」(sold on an as-is, where-is basis with whatsoever)。即賣家毋須為貨品質量承擔風險,兼不負責付運,也不承擔物流風險。不過,一般貨品很少會以這樣的合約條款出售(買家也不會接受)。這樣的合約條款通常用於出售二手貨;
(5) 賣家應該要購買「一般商業風險保險」(General Commercial Risk Insurance)。賣家應該以整家公司的形式購買這種保險。若遇到數額很大的合約時,再額外為該宗合約購買這種保險。這種保險亦適用於一般提供服務而非出售貨品的公司。若是工程承包商等,則可以購買「承包方所有風險保險」(Contractor All Risk Insurance);
(6) 若是新近經營一些較高風險、不太熟悉的新業務,應該考慮成立另一間有限公司來經營。這樣可避免因為一宗新生意,影響到原來的百年基業。
不過,陳曉峰指出,若賣家出售的貨品的質量問題造成了人命傷亡(不只是令買家出現金錢損失那麼簡單),那麼上述的前4招都不可以令賣家免責。第5點提及的那種保險,一般亦不包括賠償人命傷亡,除非是特別和保險公司協定。
至於買家方面,則建議他們盡量將貨品的用途和規格要求說清楚。例如,貨品的某種性能應該在那個範圍之內;貨品將會安裝於什麼產品之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