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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醫生證明 入境處先查後批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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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22日 05:59
2011年07月22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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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資深入境處人員指出,出生登記處如發現申請出世紙的嬰兒,沒有醫院的出生證明文件,便會轉介專門處理辣手個案的調查科,以調查嬰兒父母報稱資料是否正確及可信,才決定是否批出世紙予嬰兒居留權。

若調查科審核個案期間,發現有人向出生登記官員作出虛假陳述,入境處人員可按《刑事罪行條例》拘捕有關人等,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7年及罰款。

冒港出生爭居權 最高囚7年

入境處發言人說,在醫院出生的嬰孩,院方都會發出出生證明,家長可憑證明到入境處領取出世紙;若母親在醫院以外地方分娩,事後才到醫院,只要醫生信納嬰孩在港出生,亦會發出出生證明。不過,若醫生認為個案可疑,嬰孩的父母須直接向入境處申請出世紙,交調查科處理。

處理無醫院證明的嬰兒個案,入境處將按「無證人士」模式審核其出世紙申請。有入境人員指出,內地父母將非本港出生的嬰兒冒認在港出生而取居留權,其實不難被發現,如他們沒有強力證據去證明嬰兒在港出生,很難獲批居留權。

1990年代有不少涉及將嬰兒偷渡來港、再冒認本地出生而取出世紙個案。當年有偷渡者抱着剛出生一日甚至半天的嬰兒,坐快艇「大飛」偷渡來港,攜嬰兒到出生登記處申領出世紙。有入境處人員坦言,隨着內地經濟起飛,內地人「搵命搏」將新生嬰偷渡來港的數字,回歸後已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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