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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案 可由律師代出庭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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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28日 06:00
2011年09月28日 06: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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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張栢芝昨因身在上海拍戲,未能回港出席提訊。大律師陸偉雄解釋,部分案情較輕微、裁判官預料將不會判被告監禁及停牌等的交通案件,被告可由代表律師代為出席應訊,毋須親身出庭。

陸偉雄表示,部分特定類別的案件,被告可選擇以書信形式認罪,而不出席應訊:「被告若能向法庭解釋缺席原因,裁判官又見案情不嚴重,不會考慮停牌、監禁等刑罰時,便可找律師代表出席。」但如須判以監禁,裁判官必須在被告面前宣判,故被告必須到庭。根據香港法例,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6個月監禁及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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