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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買賣雙方 可囚14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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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12日 08:35
2011年12月12日 0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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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丁屋政策於1972年開始實施,新界原居民年滿18歲後可建丁屋自住,但丁權不能買賣。若原居民私下賣丁權,政府可收回丁權。不過,有人貪求低價買地建屋,不惜在黑市買丁權,但買家其實毫無保障,更可能因此鋃鐺入獄。


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法例雖沒明文禁止買賣丁權,但原居民與買家簽下「枱底文件」轉讓丁權,向政府申請建丁屋時卻隱瞞丁權已轉讓,「其實即是『呃政府』」,買賣雙方和經紀都觸犯串謀詐騙,最高可被判監14年。但他稱以往只有零星檢控個案,判刑一般是監禁4至5年。


地政總署回覆本報查詢時,稱未能提供有關非法買賣丁權的執法數字。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批評政府對丁權買賣視而不見,促請政府加強執法。她又認為丁屋政策不合時宜,政府應盡快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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