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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金倘刪離港規定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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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13日 23:35
2011年12月13日 23: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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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繼高院裁定社署要求綜援申請人「申請前一年連續居港」規定違憲後,72歲長者就生果金挑戰「申請人必須離港少於56日」的規定,案件昨在高院審理,惟法官質疑生果金不屬基本的社會福利,而社署一方則指若刪除有關限制,每年開支會加近6億元。


長者申覆核 待另案齊宣判

由於綜援離港日限制一案正等待上訴庭頒下判辭,故高院法官林文瀚已明言,會待上訴庭頒下判辭後才會撰寫本案的判辭,雙方亦可在上訴庭頒下判辭後的兩周內向法官作出書面補充陳辭。案件昨已審結,法官押後宣判。


代表申請人林和倫的大律師指出,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設立的目的,是解決長者因應年老而出現的特殊經濟需要,屬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現設56天的離境限制,則是剝奪了《基本法》給予的保障市民獲得社會福利的權利。


不過主審的法官林文瀚質疑,指根據立法局文件,「生果金」只是送給長者的禮物,以感謝他們以往為社會作出的貢獻,故70歲後申請人毋須經過入息審查,並非針對長者的特殊經濟需要,又指本港已有綜援制度以保障市民的基本福利需要。


代表社署的英國御用大狀亦指出,本港已有綜援制度,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政府有權按照本身的情况及社會資源而設限,以確認與本港最有聯繫的申請人。大狀更稱,根據政府資料顯示,若除去有關限制,2007年在「生果金」開支將會增加2.79億,至2010年開支更會增加至5.93億,這顯示限制屬有必要。


【案件編號﹕HCAL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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