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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立法無迫切需要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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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20日 08:35
2011年12月20日 0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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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建議立法將纏擾(騷擾)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記協、社區組織協會及人權聯委會齊聲反對,擔心打擊新聞及言論自由。數年來持續到銀行抗議,要求賠償的雷曼苦主大聯盟前主席陳光譽,更質疑新建議立法的「集體滋擾行為罪」,是為針對雷曼苦主的長期抗爭而設。社區組織協會、人權聯委會及法律學者均質疑,現時無迫切需要就纏擾行為立法。


雷曼事主:新法針對長期抗爭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認為,現時社會更需要盡早訂立的是「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政府卻未採取行動,反而建議訂立限制公民自由的騷擾罪。他指就他個人印象,現時社會無迫切需要就騷擾罪立法,若政府要立法,應拿出數據以服眾。


雷曼苦主大聯盟前主席陳光譽稱,若政府新建議的「集體騷擾行為罪」、「阻嚇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罪」真的立法,像大聯盟以往輪流派人到某銀行抗議要求賠償,或長期在銀行外播聲帶,要求銀行某高層下台的做法,均隨時要坐牢。他會與大聯盟的事主商討研究反對立法。陳補充,現時仍有逾千雷曼事主未獲賠償,涉款逾7億。


戴耀廷﹕更需要「檔案法」「資訊自由法」

接近執法機構消息則承認,警方及律政司曾研究,檢控長期到中區銀行抗議的雷曼事主,但律政司的結論,是現行法例下沒合適罪行可檢控。


社區組織協會、人權聯委會則強調,現時已有民事訴訟(如誹謗罪、禁制令)等途徑,可處理傳媒滋擾行為,另立騷擾罪無迫切性。兩組織擔心騷擾罪會被政府高官或財團高層濫用,打擊涉公眾利益的偵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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