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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師涉影裙底 官質疑告錯罪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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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22日 08:35
2011年12月22日 0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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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私人補習教師涉指示穿著校服裙的女生分開雙腿站立,乘機以手機偷拍裙底,其後更邊「欣賞」片段邊自瀆。他被控一項非禮及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及另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的交替控罪,惟裁判官認為律政司控以該罪並不恰當,拒絕接受被告認罪。


官拒接受認罪下年開審

報稱為補習教師的被告鍾曜隆(46歲)案發時在旺角廣發商業中心一個單位內工作。控方昨在庭上透露,被告在今年5月12日,在該補習社內曾指示一名女中學生X張開雙腿站立,然後朗讀文章,其間被告將一把間尺連着電話,伸到X的裙底偷拍。


X隨即已發現被告的古怪行徑,惟擔心被告會進一步對她「毛手毛腳」,只好不作聲。警方拘捕被告後,發現被偷拍的女學生不止一人,被告警誡下對蓄意偷拍直認不諱,更在與警方會面錄影時「大爆」自己不時會邊翻看錄像邊自瀆。


被告昨原欲承認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的交替控罪,惟主任裁判官郭啟安質疑控罪是否恰當,批評律政司是「削足適履」,由於其中兩名事主拒絕出庭作供,其中一段裙底片段亦已遭被告刪除等,故控方勉強解釋控罪條文,以使控罪符合本案情况。


控方認為,被告未經女學生同意偷拍裙底,其後亦有翻看有關片段,符合了「不誠實」及「取用」的意思;而被告雖以手機偷拍,但該手機同樣如電腦般擁有處理程序、儲存資料等功能,故在法律層面上應可定義為「電腦」,故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被告。


惟裁判官認為「不誠實取用」應為使用他人電腦取走資料,但被告使用的是自己手機,亦沒取用他人資料,故不接納被告認罪。案件將押後至2月3日作審前覆核,並於3月9日開審,屆時控方可再就控罪是否適合作陳辭。


【案件編號:KTCC62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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