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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高人民法院前日發布4個「指導性案例」,並通知下屬各級法院對於同類案件「應當參照」。有專家認為,「案例指導」制度與英美的「判例法」仍有很大距離,但有助於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助解決同案不同判問題
《人民日報》報道,首批公布的4個指導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各兩個,對各級法院審理、裁判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效力」,法官「應當參照」,也可以作為說理依據加以引用。4個案例是﹕「上海中原物業公司訴陶德華」,判定買方若撇開經紀交易屬違約,但若授權過多間經紀,選擇其中一間交易則不屬違約;「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認定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後撤訴,如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可申請執行一審判決;「潘玉梅、陳寧受賄案」,若國家公務員以合辦公司或以交易名義受賄、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未達成、為掩飾犯罪而退贓的,仍判受賄罪;「王志才故意殺人案」,對罪行極重、受害人反應強烈、判死刑緩期的罪犯,可限制減刑,即最少要監禁20年。
熟悉此次改革的法律專家對本報解釋,這些案件影響大,是新出現的疑難問題,且法律原則較强,才成為判例,可以解決同類案件在各地判決不同的問題。「同案不同判」是因法官素質參差,以醉駕為例,有的地方以「交通肇事罪」處理,另一些地方則判「危害公共安全」,後者處罰重得多。
法官素質參差 難確保跟從
專家還稱,中國的「成文法」法律體系不會改變,最高法院雖然「指導」但也不能強制地方法院按此判決;此外,英美案例會自動成為判例,但中國須由最高法院審定並公布者才能成為判例。
明報記者報道
助解決同案不同判問題
《人民日報》報道,首批公布的4個指導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各兩個,對各級法院審理、裁判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效力」,法官「應當參照」,也可以作為說理依據加以引用。4個案例是﹕「上海中原物業公司訴陶德華」,判定買方若撇開經紀交易屬違約,但若授權過多間經紀,選擇其中一間交易則不屬違約;「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認定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後撤訴,如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可申請執行一審判決;「潘玉梅、陳寧受賄案」,若國家公務員以合辦公司或以交易名義受賄、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未達成、為掩飾犯罪而退贓的,仍判受賄罪;「王志才故意殺人案」,對罪行極重、受害人反應強烈、判死刑緩期的罪犯,可限制減刑,即最少要監禁20年。
熟悉此次改革的法律專家對本報解釋,這些案件影響大,是新出現的疑難問題,且法律原則較强,才成為判例,可以解決同類案件在各地判決不同的問題。「同案不同判」是因法官素質參差,以醉駕為例,有的地方以「交通肇事罪」處理,另一些地方則判「危害公共安全」,後者處罰重得多。
法官素質參差 難確保跟從
專家還稱,中國的「成文法」法律體系不會改變,最高法院雖然「指導」但也不能強制地方法院按此判決;此外,英美案例會自動成為判例,但中國須由最高法院審定並公布者才能成為判例。
明報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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