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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上訴得直 綜援戶免租不獲退款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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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23日 08:35
2011年12月23日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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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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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由社署代交公屋租金的六旬綜援戶,較早前要求社署退回政府近年多次施行寬減措施的免租和減免差餉金額,她原在高院獲判勝訴,惟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社署代公屋綜援戶交租金從來是「實報實銷」,社署沒有「不當獲益」,裁定綜援戶敗訴,以現有15萬公屋綜援戶計算,估計社署可省回1.47億元。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社署上訴得直,敗訴的67歲申索人鄧綺瑜(圖)昨並無到庭。


張官:實報實銷 不涉侵吞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辭指出,本案的重點是綜援制度中租金津貼的性質,事實上介紹綜援制度的小冊子中,已清楚列明租金津貼這類「特別撥款」,是以申請人的需要作基礎,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在2003年撰寫的立法會文件亦顯示,租金津貼是以實際租金付出作基準,法官認為即使租金津貼設有上限,性質仍屬「實報實銷」。


張官又指出,社署一直是按申索人所需要繳付的實際租金而把租金交予房署,遇上免租或減免差餉,社署毋須或減少發放這類「特別撥款」,故從來沒有從房署獲得退錢這回事,同樣地,綜援公屋戶亦不會獲退款,亦不存在社署侵吞申請人津貼。


法官又認為,無論有否免租或減免差餉等寬免措施,綜援公屋戶亦會繼續享有免費住屋福利,因為他不用負擔租金及差餉的責任,自然不會享有寬免措施的福利。


林官:原審嚴重錯誤

另一上訴庭官林文瀚則指出,原審法官在沒有證據支持下達成「社署不能在毫無合理原因下減少必要開支」這結論,是犯下重要錯誤,因為社署並沒有「減少」有關開支,租金津貼實際上是基於實報實銷這原則。


【案件編號﹕CACV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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