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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宜先禁「一對一」騷擾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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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24日 08:35
2011年12月24日 0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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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集體騷擾刑事化惹來示威自由受損的憂慮,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癡男怨女」纏擾都是一對一,集體騷擾不是最重要,建議押後處理,並贊成為示威活動及新聞採訪設免責辯護,以釋公眾疑慮。


及早立法保障受害人

陳文敏表示,社會有需要保障被纏擾的受害人,且及早阻止騷擾行為,避免日後演變成暴力悲劇的可能。這類「癡男怨女」的纏擾行為多數是「一對一」,不會是集體騷擾,故把集體騷擾訂明刑事化未必是最重要。他建議,集體騷擾及阻礙合法活動的騷擾行為,可考慮押後處理,不應因集體騷擾涉影響示威自由的爭議,而拖慢立法進展。


對付收債可用其他例

政府指若不把集體騷擾定為罪行,將無法保障被收債人集體騷擾的受害人,陳文敏稱,若收債集體行為涉及滋擾或恐嚇,可用其他刑事條例去處理,且政府撰寫法例條文時,可把定義擴闊,如包括所有與同一事件相關的騷擾行為,便可包括收債集體騷擾,未必需要列明集體騷擾罪。


在免責辯護方面,陳文敏認為既然政府立法目的不是妨礙示威自由,纏擾行為刑事化可直接豁免示威行為,美國個別州份設有示威豁免,而新聞採訪豁免在某程度上是可行的,要列明豁免都不難,即使何謂新聞採訪可能有灰色地帶,只要法例不要寫得「太實」,日後讓法庭留有空間去演繹,結果對大家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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