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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譚詠麟於2007年12月在內地湛江舉行的「不見不散巡迴演唱會」,因合約問題,在表演當日突然宣布停演,其中一位歌迷聲稱手持4050張總額156.82萬元人民幣的門票(約192萬港元),由於多年來主辦單位遲遲未有安排退票,他於2011年入稟控告主辦方。
日前,法庭宣布終審判決,認定深圳盛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違約,法院判主辦方須向該歌迷賠償84.56萬人民幣(約100萬港元)。由於阿倫只是演唱者,未有牽涉在內。
記者致電阿倫的助手,他表示未有收到任何有關事件的通知,但較早前法院已表明阿倫在事件中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文:娛樂組
日前,法庭宣布終審判決,認定深圳盛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違約,法院判主辦方須向該歌迷賠償84.56萬人民幣(約100萬港元)。由於阿倫只是演唱者,未有牽涉在內。
記者致電阿倫的助手,他表示未有收到任何有關事件的通知,但較早前法院已表明阿倫在事件中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文:娛樂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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