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頂證交通違規 拍片較影相佳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0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07日 06:35
2012年01月0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當日的目擊者以手機拍下照片,未能如影片般,顯示女童是否有扭軚及駕駛。律政司控以被告允許他人干擾軚盤、兩名女兒沒有繫上安全帶等罪名,而不能如早前「頭文字B」父母般,控以危險駕駛等罪。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對於部分罪行如交通、非禮等案件,以影片代替相片做證物,對檢控更有幫助。


能記錄違規動作

陸偉雄認為,以影片為證物,未必較相片好,因為在呈堂時,會較容易被質疑影片是否曾受干擾,例如拍影片所使用的並非全新影帶、影片保存於多人會接觸到的地方等;但若要記錄交通、非禮案等的情况,則以拍影片較易顯示涉案者的動作。


現時控以被告的允許他人干擾軚盤、年幼乘客未有繫上安全帶的罪名,最高刑罰為各罰2000元。至於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3年、罰款2.5萬元及扣10分。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