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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交「常住地址」 學者﹕政府須解畫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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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13日 06:35
2012年01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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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市民要投票,登記時必須提交在港的常住地址,是否剝削了居於海外香港永久居民的投票權?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解釋,選舉法例要求提供常住地址,屬《基本法》以外限制,若他日有人挑戰,指違反《基本法》,須通過3個原則﹕

一、限制有否正確目標;

二、訂立限制是否唯一方法去履行目標;

三、限制是否合理。


他認為,政府有必要解畫,說明為何在選舉條例設立限制。


資深大律師、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基本法》是憲法文件,一般不會提細則,有關選舉條例的限制若合理即可行使,選舉和被選舉權並非絕對權利,相信有關限制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選舉事務處發言人稱,部門按現行法例處理選民登記,根據《立法會條例》,某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必須令選舉登記主任信納該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呈報的住址是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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