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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信銀行國際(簡稱「信銀國際」)再次違反《私隱條例》,私隱專員公署表示,2008年起有投訴人不止一次書面要求信銀國際不要向他寄發促銷郵件,但銀行仍繼續發出促銷郵件,私隱署調查後把事件轉交警方作檢控。信銀國際前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認罪,被罰款2500元,私隱專員蔣任宏批評目前法例罰則過輕及阻嚇力不足,希望修例把最高刑罰提升49倍,至50萬。
今次是1996年《私隱條例》生效以來,第二宗投訴人即使提出了拒收直銷信息的要求,違規者仍向投訴人郵寄促銷資料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違反《私隱條例》第34(1)(ii))。但蔣任宏指這恐怕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很多時當事人沒時間申訴,或不知道如何拒絕直銷,遂無奈地繼續被滋擾。
罰則過輕 專員促增至50萬
現時若機構資料使用者違反上述條例,可被判罰款5001至1萬元,但沒監禁刑罰。蔣任宏認為這刑罰對機構資料使用者而言是太輕及阻嚇力不足,故希望透過修例,把刑罰上限增至50萬元及監禁3年,以收更大阻嚇作用。
今次已經是中信銀行國際近年第二次涉違反私隱條例而被私隱署批評。公署去年底發表的調查報告,即批評信銀國際在2006至2010年期間,曾把超過15萬個戶口或信用卡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至3家保險公司作直接促銷用途,並收取18%至25%回佣,事前卻沒得到客戶明確同意,公署認為信銀國際做法違反《私隱條例》。
信銀國際當時曾回應稱,去年8月已停止提供客戶資料予第三者及停止有關業務合作計劃。
今次是1996年《私隱條例》生效以來,第二宗投訴人即使提出了拒收直銷信息的要求,違規者仍向投訴人郵寄促銷資料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違反《私隱條例》第34(1)(ii))。但蔣任宏指這恐怕只是問題的冰山一角,很多時當事人沒時間申訴,或不知道如何拒絕直銷,遂無奈地繼續被滋擾。
罰則過輕 專員促增至50萬
現時若機構資料使用者違反上述條例,可被判罰款5001至1萬元,但沒監禁刑罰。蔣任宏認為這刑罰對機構資料使用者而言是太輕及阻嚇力不足,故希望透過修例,把刑罰上限增至50萬元及監禁3年,以收更大阻嚇作用。
今次已經是中信銀行國際近年第二次涉違反私隱條例而被私隱署批評。公署去年底發表的調查報告,即批評信銀國際在2006至2010年期間,曾把超過15萬個戶口或信用卡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至3家保險公司作直接促銷用途,並收取18%至25%回佣,事前卻沒得到客戶明確同意,公署認為信銀國際做法違反《私隱條例》。
信銀國際當時曾回應稱,去年8月已停止提供客戶資料予第三者及停止有關業務合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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