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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民事索償 刑事追究難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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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14日 06:35
2012年01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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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車主把座駕車匙交給酒店職員作泊車用途,但卻離奇撞毁,警方列作交通意外無人受傷處理。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車禍中無人受傷,車主可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但若要指控有人偷偷駕車「遊車河」,擬刑事追究則舉證頗困難。


可辯稱找不到位置泊車

他解釋,就算咪表里數有所增加,亦有很多種解釋方法,例如聲稱因找不到位置泊車,因而在附近繞圈,便難以控告「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等刑事罪。


若是職員個人疏忽導致意外,由於其僱主監管不善,亦須代為向客人賠償,但事後可向涉事職員追究金錢上及聲譽上的損失。然而若因不可預告的原因而發生車禍,職員並無偷駕車或出錯,便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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