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在藍田廣田邨的獨居七旬婦,2007年因第二次中風入住老人院,房委會於2010年以單位長期無人住為由下令收回,老婦上訴但被駁回,昨在高院提司法覆核,質疑房委會違反守則,觀察日子不足且沒有給予半年的寬限期,法官聽罷陳辭後押後裁決。
申請人羅煥琼向上訴委員會(房屋)審裁小組上訴失敗後,已由老人院遷回原有單位居住至今,並由女兒照顧起居飲食。羅為綜援戶,而社署發言人指出,由於未能向負責羅婦個案的社署職員了解,故未知她有否就居住問題向社署求助。
上訴後已遷回單位
代表羅煥琼的大律師昨透露,羅於07年11月因第二次中風入院,因未能照顧自己起居,被安排入住老人院。她一直居於老人院,但間中會返家,親友亦會到其家探望,藉此紓解居於老人院的鬱悶。至2010年7月,羅煥琼突收到房委會引用防止濫用公屋資源政策、要收回單位的函件。羅向上訴委員會(房屋)審裁小組提上訴,惟同年10月上訴被駁回,翌月羅從老人院遷返單位居住,隨後申請司法覆核。
其代表大律師質疑,根據房委會政策,調查人員必須到相關單位觀察3個月,確定上址無人居住,方可界定租戶違規,但房委會人員實際只觀察了48天。大律師又指出,房委會一向對年老而入住老人院的租戶有半年寬限期,好讓年老租戶決定是否交回公屋,但房委會並沒有通知羅婦有此寬限期,在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前,亦沒有向羅提出任何警告。大律師又指出,羅並非另有奢華居所而霸佔居屋,要求推翻房委會和上訴委員會收回公屋的決定。
指房委觀察期不足 未予寬限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雖然承認觀察期不足3個月,但指羅煥琼根本沒能力照顧自己,有必要入住老人院。
【案件編號﹕HCAL15/11】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