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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房屋」定義包括高樓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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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19日 06:35
2012年01月1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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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發展商打算將九龍城南角道5幢5層樓高唐樓的地段合併,改建為樓高26層商住大廈,卻被高院裁定該些地段只能建「房屋」而非多層大廈,下令發展商改地契並補地價。發展商不服上訴,昨獲判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細閱官契條文,「房屋」定義應包括多層高樓大廈。


發展商可唐樓改建商廈

上訴得直的發展商裕昌(亞洲)有限公司獲業主授權,重建有59年樓齡、位於南角道59至73號的5幢5層樓高唐樓,裕昌已入則申請建26層的商住大廈,並獲屋宇署批准,惟地政總署指設計有違地契上只可建「房屋」的限制。


「不能以多數人說法判案」

原審法官認為,現今的多層高樓大廈應寫為「一幢樓房」,而59年前撰寫有關地契時,相信當時的年代不會視這種龐大建築為「房屋」,故不認為「房屋」定義應包括多層高樓大廈。


惟上訴庭昨指「房屋」的定義視乎當時的情况,就本案而言,只是由於現今的人多數將多層高樓大廈稱作「一幢樓房」而非「房屋」,法庭不能以多數人的說法判案。法官續指地契上的條款訂明,地段不能建工業大廈,而且不能建多於20幢大廈;若堅持指「房屋」不包括多層大廈,換言之地段即可建多於20間「房屋」,這將會是荒謬的情况,故認為本案「房屋」的定義,應包括多層高樓大廈。


【案件編號:CACV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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