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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食環署表示,任何人在香港出售預先包裝食物,但沒有提供食用限期標籤,一經法庭定罪,最高罰則是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
食環署也指出,出售的賀年食品是預先包裝,亦須符合上述規例的規定。
字眼規定嚴格
此外,法例對標籤所用的字眼亦有嚴格規定,要採用「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的日期,而該日期亦須按照規定的標示形式,用阿拉伯數字及中英文表示,同時亦須列明儲存方法(例如須冷凍),才可保存食物至上述日期。
食環署並特別要求,若屬極易腐壞的食物,包括經巴士德方法消毒的鮮奶和預先包裝的火腿蛋三文治等,必須標明「此日期或以前食用」,而不能用「此日期前最佳」等字眼。
食環署也指出,出售的賀年食品是預先包裝,亦須符合上述規例的規定。
字眼規定嚴格
此外,法例對標籤所用的字眼亦有嚴格規定,要採用「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或「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的日期,而該日期亦須按照規定的標示形式,用阿拉伯數字及中英文表示,同時亦須列明儲存方法(例如須冷凍),才可保存食物至上述日期。
食環署並特別要求,若屬極易腐壞的食物,包括經巴士德方法消毒的鮮奶和預先包裝的火腿蛋三文治等,必須標明「此日期或以前食用」,而不能用「此日期前最佳」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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