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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包攬訴訟 女律師終院脫罪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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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31日 06:35
2012年01月3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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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首宗被刑事檢控包攬訴訟的女律師盧蔚恩,前年被定罪判囚15個月,服了三分之二刑期後,昨獲終院判處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昨獲當庭釋放,並可重新執業。


由於終院稍後會以書面解釋判決理由,針對訟費及是否重審的申請,控方將押後以書面提出。


當庭釋放 可重新執業

律師會會長何君堯表示,終審法院一旦判處盧上訴得直,意味她即時無罪,因此她可重新執業;即使法院判處將案件發還重審,候審期間亦不會影響執業。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英國等地已將包攬訴訟非刑事化,香港未有跟隨,業內視之為未能和世界接軌的舊法例。他指今次判決將成為當局日後檢控的指標,若終院認為有關條例已不適用於香港,或條文有不足之處,目前與包攬訴訟有關的調查或檢控工作可能告吹,此案亦因此無法重審。


上訴指罪行定義含糊

盧蔚恩(42歲)2009年7月在區院被裁定串謀強行干預訴訟罪成,前年她提出上訴,但被上訴庭駁回。去年4月,當時盧已完成三分之二刑期,獲終審法院批准保釋等候上訴,翌月其上訴獲終院受理,當時只剩下3個月刑期。


盧一方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時,曾指包攬訴訟罪行定義含糊不清,一般市民甚至律師也不肯定罪行所包含的元素,認為盧的定罪並不穩妥。此說法並未獲上訴庭接納,但盧一方昨仍以此作為上訴理據。


同案代理人張藹冰(41歲)因分享訴訟賠償,被判入獄1年4個月。控方案情指出,張於2001年向車禍傷者的母親黃少英以「不成功不收費」招徠,稱可協助索償。其後張向黃介紹盧蔚恩作代表律師,兩人達成協議,黃其後成功獲得350萬元賠償,遂繳付賠償金25%、即約86萬元予張作報酬。盧則為黃立下誓章,假稱有關金額已存於保險箱。惟事後法庭再要求黃交代該批金錢去向,黃報警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FACC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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