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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君安前負責人推翻造市罪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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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04日 06:35
2012年02月04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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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國泰君安證券(香港)前負責人潘明,原被控與他人串謀在收市前買入彩虹電子(0438)的股份,協助他人在收市後以較高價格進行場外交易,早前被裁定操縱市場罪成,被判入獄5個月及向證監會繳約7萬元調查費,他昨上訴得直,獲無罪釋放。


控方案情原指,潘明於2008年4月2日,指示股票經紀在當天收市前兩分鐘,發出彩虹電子5個買盤指令,該股份收市價遂被推高14%。控方續指,上述做法目的,是想協助已棄保潛逃的梅曉東,利用他控制的證券戶口進行場外交易,以較高的價錢將接近1500萬股彩虹電子售予CQS Convertible and Quantitative Strategies Master Fund。


潘明被裁定操縱市場罪成,被判囚5個月,他不服向高院上訴。


高院法官包鍾倩薇接納潘明一方指出,證監會的指控只限於潘與梅合謀在收市前,透過買入彩虹電子去操縱市場,但並不包括兩人合謀在收市後進行場外交易,亦無證據顯示潘明得悉梅的行動,但原審裁判官錯誤根據上述揣測而將潘定罪故此認為定罪不穩妥,推翻定罪。


【案件編號︰HCMA1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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