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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埔大美督村前村長黃煌保去年競逐連任村代表,其獨子黃國邦原有權在父親參選的「原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而早已遷往薄扶林居住的他卻在無權參與的「居民代表」選舉投票。黃國邦昨承認舞弊罪,求情稱明知無權投票,但因「聽阿媽話」,方以身試法。
報稱市場主任的黃國邦(39歲),昨承認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指他明知無權在大美督村居民代表選舉投票,卻於去年1月2日投票。案件押後至本月7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案發時被告是大美督村原居民,2003年他登記為選民時,報住大美督村161號,且於去年居民代表選舉登記為選民。該址原由被告和父親共同擁有,但二人早於2006年賣給一對夫婦,新業主證實從未將地址出租給任何人。
不過,資料顯示,黃煌保於2007年和去年參選時,報稱地址仍然是大美督村161號。
已搬離村 無權投「居民代表」票
被告在賣樓後遷往薄扶林道居住,他向警方稱,案發時並非居於大美督村,但未有就搬屋通知有關部門,亦承認票站職員曾提醒他,若選民不再在村內居住,便會喪失居民代表選民資格。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在英國出生,1996年回流香港,現職市場顧問公司高層,妻子為財務總監,育有一對3歲和5歲的子女。
被告的父母昨亦有到庭。辯方續稱,被告父親曾任3屆村長,但去年換屆落敗。被告是家中獨子,只聽從母親指示,以為仍有權投票。不過,裁判官指票站職員已清楚提醒被告,被告也承認知道違法。
村代表選舉自2003年起實行雙代表制(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無論是否住在該村,只要是原居民、其配偶和父系後裔,便可選出原居民代表。至於居民代表,則由報稱該村為主要住址的人士選出,並無區分是否原居民。
資料顯示,黃煌保由2003至2011年一直當選原居民代表,直至去年1月換屆。報稱退休商人的他,輸給同為退休商人的黃志華和報稱發展商的黃惠棠。
【案件編號﹕FLCC239/12】
報稱市場主任的黃國邦(39歲),昨承認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指他明知無權在大美督村居民代表選舉投票,卻於去年1月2日投票。案件押後至本月7日判刑,被告續准保釋外出。
案發時被告是大美督村原居民,2003年他登記為選民時,報住大美督村161號,且於去年居民代表選舉登記為選民。該址原由被告和父親共同擁有,但二人早於2006年賣給一對夫婦,新業主證實從未將地址出租給任何人。
不過,資料顯示,黃煌保於2007年和去年參選時,報稱地址仍然是大美督村161號。
已搬離村 無權投「居民代表」票
被告在賣樓後遷往薄扶林道居住,他向警方稱,案發時並非居於大美督村,但未有就搬屋通知有關部門,亦承認票站職員曾提醒他,若選民不再在村內居住,便會喪失居民代表選民資格。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在英國出生,1996年回流香港,現職市場顧問公司高層,妻子為財務總監,育有一對3歲和5歲的子女。
被告的父母昨亦有到庭。辯方續稱,被告父親曾任3屆村長,但去年換屆落敗。被告是家中獨子,只聽從母親指示,以為仍有權投票。不過,裁判官指票站職員已清楚提醒被告,被告也承認知道違法。
村代表選舉自2003年起實行雙代表制(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無論是否住在該村,只要是原居民、其配偶和父系後裔,便可選出原居民代表。至於居民代表,則由報稱該村為主要住址的人士選出,並無區分是否原居民。
資料顯示,黃煌保由2003至2011年一直當選原居民代表,直至去年1月換屆。報稱退休商人的他,輸給同為退休商人的黃志華和報稱發展商的黃惠棠。
【案件編號﹕FLCC2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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