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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新居屋補價傾向採用浮息計算。港大房地產及建設系學者認為浮息補價未能解決居屋流轉低問題,另提出3個建議,包括新居屋業主住滿5年後,可免補地價自由買賣,業主變相真金白銀盡享政府數十萬元資助;限制居屋地契年期為50年,期滿後政府可收回土地,預料居屋樓價會因此下降20%;重推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減低居屋成本。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有關建議涉及若干年後強制收回居屋單位,按現時政策,居屋業主若要解除轉讓限制,須先向房委會補價;房委會仍在研究新居屋的補價安排。
推限地契年期 加速二手居屋流轉
港大房地產及建設系講座教授鄒廣榮昨表示,一般在地契年期有限土地上興建的樓宇,因無重建價值,市價會較地契年期較長或永久業權的為低。根據研究逾6000宗交易數據,若地契年期為50年,兩者市價差距約20%。
他舉例說,若政府限制新居屋地契年期為50年,期滿後政府收回土地不續租,新居屋價格將較一般私樓低20%,政府因此可減少資助:假設以一個市價300萬元居屋單位計算,舊居屋政策下政府資助30%,業主就須付210萬元;但在建議模式下,由於地契設限,市價減少20%,因此政府只需資助10%,即30萬元,就可令市民負擔到居屋單位。他認為,此舉可增加二手居屋市場流動性,在實行一段時間後,更可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二手「上車盤」。至於強制收回單位問題,政府可考慮向業主發放一次過賠償,以安置地契年期屆滿的居屋業主。
建議私人機構參建降成本
鄒廣榮建議,政府放寬新居屋買賣限制,業主住滿5年後可毋須補地價自由買賣,即等於政府「送錢」予業主,作為誘因吸引業主轉讓居屋;至於重推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建議,根據過去經驗,此舉可令興建居屋的成本平均減少40%,且可更快落成。
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鍾劍華認為有關建議較難行,因涉及安置居屋業主問題,處理不善容易成為社會炸彈,且牽涉政府雙重資助業主,令社會較難接受。他又認為,因私人發展商投標是價低者得,容易造成將貨就價,要嚴控居屋質素。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有關建議涉及若干年後強制收回居屋單位,按現時政策,居屋業主若要解除轉讓限制,須先向房委會補價;房委會仍在研究新居屋的補價安排。
推限地契年期 加速二手居屋流轉
港大房地產及建設系講座教授鄒廣榮昨表示,一般在地契年期有限土地上興建的樓宇,因無重建價值,市價會較地契年期較長或永久業權的為低。根據研究逾6000宗交易數據,若地契年期為50年,兩者市價差距約20%。
他舉例說,若政府限制新居屋地契年期為50年,期滿後政府收回土地不續租,新居屋價格將較一般私樓低20%,政府因此可減少資助:假設以一個市價300萬元居屋單位計算,舊居屋政策下政府資助30%,業主就須付210萬元;但在建議模式下,由於地契設限,市價減少20%,因此政府只需資助10%,即30萬元,就可令市民負擔到居屋單位。他認為,此舉可增加二手居屋市場流動性,在實行一段時間後,更可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二手「上車盤」。至於強制收回單位問題,政府可考慮向業主發放一次過賠償,以安置地契年期屆滿的居屋業主。
建議私人機構參建降成本
鄒廣榮建議,政府放寬新居屋買賣限制,業主住滿5年後可毋須補地價自由買賣,即等於政府「送錢」予業主,作為誘因吸引業主轉讓居屋;至於重推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建議,根據過去經驗,此舉可令興建居屋的成本平均減少40%,且可更快落成。
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鍾劍華認為有關建議較難行,因涉及安置居屋業主問題,處理不善容易成為社會炸彈,且牽涉政府雙重資助業主,令社會較難接受。他又認為,因私人發展商投標是價低者得,容易造成將貨就價,要嚴控居屋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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