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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向本報表示,保密消息來源是新聞工作者的常規,否則無人願意在危險下受訪及披露事實。新聞自由應獲政府保護,而《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雖不是絕對保護消息來源,但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是生死攸關的事件,否則不應披露消息來源及涉事人物身分。
英荷警方曾被判違法
《歐洲人權公約》在特殊情况下容許披露消息來源,舉例說,在危及公眾人身安全(例如涉及策動核武恐襲)時,資料便應披露。但這只限極罕有情况。羅沃啟舉例說,荷蘭2000年曾發生警方侵犯新聞自由爭議,警方聲稱「偶然」在一單位破獲大批槍械,搗破槍械走私集團,匿名警員其後向記者沃斯奎爾(Koen Voskuil)報料指事件並非偶然,而是有線報。沃氏撰文披露後,遭警方拘捕,要他透露消息來源及所知一切。沃氏拒絕交代,遭當局拘留逾半月。他其後向歐洲人權法庭興訟,指事件雖涉槍械走私,但荷警明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法庭最後判他勝訴。羅沃啟稱,此案反映即使涉及槍械走私的嚴重事件,強迫透露消息來源仍屬違法。
英國亦有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的勝訴例子。在1996年著名的「Goodwin case」中,一名見習記者由匿名人士得到一家公司的機密財務資料,予以報道。公司懷疑有員工泄漏資料,警方介入調查,該名記者被勒令透露匿名人士身分。記者拒絕合作,結果被罰5000鎊。事件鬧上歐洲人權法庭,最後記者獲判勝訴,當時的判辭強調,民主社會的新聞自由更重要,若記者被迫披露消息來源,傳媒作為社會監察的角色將受嚴重打擊。
羅沃啟認為,現在英國《太陽報》事件只涉賄警,案件本身「相對輕微」,梅鐸的母公司不應將大量記者電郵文件悉數呈交,破壞記者與消息人士的保密協議。他表示,保密資料不單是記者責任,亦是整個新聞機構的責任,此乃新聞自由的基石。他認為,《太陽報》記者若控告英國當局逼令梅鐸母公司提供涉事資料,應能判定違法,但若記者控告梅鐸自願披露資料,雖然定義上仍屬違法,但事件將定性為員工與僱主間的糾紛,將循民事訴訟方向起訴,比較複雜。
明報記者 吳克穎
英荷警方曾被判違法
《歐洲人權公約》在特殊情况下容許披露消息來源,舉例說,在危及公眾人身安全(例如涉及策動核武恐襲)時,資料便應披露。但這只限極罕有情况。羅沃啟舉例說,荷蘭2000年曾發生警方侵犯新聞自由爭議,警方聲稱「偶然」在一單位破獲大批槍械,搗破槍械走私集團,匿名警員其後向記者沃斯奎爾(Koen Voskuil)報料指事件並非偶然,而是有線報。沃氏撰文披露後,遭警方拘捕,要他透露消息來源及所知一切。沃氏拒絕交代,遭當局拘留逾半月。他其後向歐洲人權法庭興訟,指事件雖涉槍械走私,但荷警明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法庭最後判他勝訴。羅沃啟稱,此案反映即使涉及槍械走私的嚴重事件,強迫透露消息來源仍屬違法。
英國亦有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的勝訴例子。在1996年著名的「Goodwin case」中,一名見習記者由匿名人士得到一家公司的機密財務資料,予以報道。公司懷疑有員工泄漏資料,警方介入調查,該名記者被勒令透露匿名人士身分。記者拒絕合作,結果被罰5000鎊。事件鬧上歐洲人權法庭,最後記者獲判勝訴,當時的判辭強調,民主社會的新聞自由更重要,若記者被迫披露消息來源,傳媒作為社會監察的角色將受嚴重打擊。
羅沃啟認為,現在英國《太陽報》事件只涉賄警,案件本身「相對輕微」,梅鐸的母公司不應將大量記者電郵文件悉數呈交,破壞記者與消息人士的保密協議。他表示,保密資料不單是記者責任,亦是整個新聞機構的責任,此乃新聞自由的基石。他認為,《太陽報》記者若控告英國當局逼令梅鐸母公司提供涉事資料,應能判定違法,但若記者控告梅鐸自願披露資料,雖然定義上仍屬違法,但事件將定性為員工與僱主間的糾紛,將循民事訴訟方向起訴,比較複雜。
明報記者 吳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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