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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負責處理一宗懷疑詐騙案的高級督察以權謀私,將該案保密資料交予報案人,其間收取2萬元報酬,他早前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昨判囚11個月,遭法官訓斥他濫用職權與同袍信任,令警隊聲譽受損。
交報案人 收2萬元報酬
原任職長沙灣分區第五隊分區調查隊主管的被告林冠樺(41歲),案發後已被停職,警方回應指出,如警務人員因刑事被控及定罪,警隊會於法庭程序完成後,按警隊條例覆核,以釐訂紀律處分。警方又指出,警隊有清晰守則,規管員工在辦公室處理他人的個人資料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有人在未經許可下披露個人資料。
區院法官指出,身為高級警務人員的被告雖多次獲嘉許,對社會、警隊有貢獻,惟不懂珍惜,實咎由自取;更批評他利用職權,以失實理由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利用警隊處理檔案的漏洞、同袍信任取得機密文件,為一己之利把密件轉交未獲授權人士,辜負大眾的信任,影響公眾對警隊的信心。不過,法官考慮到他認罪及過往貢獻,把刑期由2年半減至11個月。
控罪指他於2005年11月至07年11月間,藉公職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以追查銀行文件,再聯同警方報告等相關文件交予詐騙案報案人。
【案件編號﹕DCCC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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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4日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