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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舖開設 須教局批准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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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9月06日 21:35
2010年09月06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註冊幼兒園或幼稚園,在建築上的部分法定要求﹕

■其設計、建造、結構各部分的防火能力及材料性質,須確保健康及安全,尤其是火警時的安全逃生

■校舍或其任何部分不得位於任何店舖、倉庫或工廠之上,除非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除非有柵欄防護,否則護牆及窗口須高出鄰接樓面最少1.1米,如窗口是通往教室,該等柵欄須在緊急時容易讓消防人員移去

■校舍須有足夠的通風及照明,而課室內不得設立妨礙光線或空氣自然流通的間隔

■須裝設任何所需的防火器具或設備,或規定實施消防處人員建議的措施

資料來源﹕教育規例(第279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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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g
2023年03月11日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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