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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註冊幼兒園或幼稚園,在建築上的部分法定要求﹕
■其設計、建造、結構各部分的防火能力及材料性質,須確保健康及安全,尤其是火警時的安全逃生
■校舍或其任何部分不得位於任何店舖、倉庫或工廠之上,除非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除非有柵欄防護,否則護牆及窗口須高出鄰接樓面最少1.1米,如窗口是通往教室,該等柵欄須在緊急時容易讓消防人員移去
■校舍須有足夠的通風及照明,而課室內不得設立妨礙光線或空氣自然流通的間隔
■須裝設任何所需的防火器具或設備,或規定實施消防處人員建議的措施
資料來源﹕教育規例(第279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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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5日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