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在港認罪 美國有權再引渡長青網文章

2011年02月1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2月10日 05:59
2011年02月1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被告在香港發布虛假恐襲電郵,使美國蒙受重大損失,盼「輸少當贏」在港認罪,免卻引渡受審。但有法律學者指出,港、美對被告同享司法管轄權,被告在港受刑後仍可能被迫赴美受審,如意算盤未必打響。

控方指出,被告正受「雙重扣押」,除因本案被扣押,亦因涉及《逃犯條例》而被扣。該條例涉及身在香港的疑犯,引渡到犯案地所在國家受審的問題,而香港與美國互有引渡協議。

辯方資深大律師布思義不諱言,被告不欲被引渡至地球另一邊,遂去信律政司,要求在香港答辯受罰,獲律政司接納。不過,布思義指出,被告答辯後的安排仍未有定案,須由特首決定是否同意被告留港受審而毋須引渡。律政司表示,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不予評論。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顧敏康指出,美港兩地皆可審判被告,但亦視乎美國法院取向,「通常一地法院判刑,另一地法院視乎案情,或會尊重有關判決而放棄引渡。港方批准引渡亦考慮各種因素並作平衡,如被告面對的後果、公平審訊等環節。但美國絕對有權在香港審判完結後,繼續引渡」。

學者:已在港受刑 美或判緩刑

顧敏康了解本案案情後,認為被告令美國蒙受損失,在美的懲罰或會較重,但美國法院或會考慮被告已在港受刑,即使引渡被告返美受審,亦可能只判緩刑了事。他認為本案「表證而言是虛報,被告訛稱聽聞有恐襲,看似關乎國家安全,但他並非真正策動者;美國緊張恐襲,就算有人在飛機大叫『有炸彈』,初時也會視作恐襲處理,但法庭處理案件,始終考慮證據」。

0
0
0
書籤
回應 (0)
檢視個人資料
eva
2022年12月30日 09:16
thanks
1
舉報
檢視個人資料
fong
2022年12月30日 09:16
thanks
1
舉報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