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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霸官地初犯 可罰50萬囚半年長青網文章

2015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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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6月23日 06:35
2015年06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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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任何人若並非根據許可證、地契等而佔用未批租土地,而且在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地政總署通知所飭令而停止佔用該土地,即屬犯罪。首次犯罪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犯者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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