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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旅館業條例》,以改善現行發牌制度、便利執法及加強阻嚇力,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經修訂條例12月1日生效。
民政事務局表示,修訂項目賦權旅館業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的相關限制條文、地區居民意見,以及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同時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並賦權監督可施加發牌條件,訂明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
條例引入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須負上刑責。根據修訂,監督獲賦權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任何涉嫌被用作酒店或賓館的處所視察或蒐證。
如同一處所於16個月內第二次因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或因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監督有權向法院申請,向該處所發出為期六個月的封閉令。至於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將由20萬元增加至50萬元,監禁期則由兩年提高至三年。
修訂條例生效後會有12個月過渡期,供持牌人準備。如欲查詢詳情,可瀏覽牌照處網頁或致電3107 3021。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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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