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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發展,政府7月18日公布已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憲,向在抵港前14日內曾到訪指定高風險地區的到港人士施加保障公共衞生條件,以進一步減少輸入個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指明,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當日,或在該日之前14日內,曾在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和南非停留,必須提供其病毒檢測結果、在港酒店預訂房間等證明文件。
指明飛機的營運人在飛機抵港前須向衞生署提交文件,以確認每名相關到港者在辦理乘坐該飛機赴港的登機手續前出示上述證明文件。
有關指明本月25日零時零分生效,在香港轉機過境的人士,以及政務司司長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和《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4(1)條的豁免接受強制檢疫人士不受影響。
如交通工具上有到港人士不符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施加的條件,該交通工具營運人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提供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最高也可被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到港人士如沒有遵從相關要求,則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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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 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