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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11月14日刊憲訂立香港法例第599J章《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以便要求某類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檢測,以及指明醫生可要求有症狀病人接受檢測,規例11月15日凌晨零時生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11月14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規例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按疫情發展,在憲報刊登強制檢測公告,指明某類人士接受病毒檢測。
某類人士可以是在疫情爆發的指明處所生活或工作的人、特定職業人士,或接近完成14天強制檢疫的抵港人士。
她說,規例也賦權政府通過刊憲指明在不超過14日內,註冊醫生如按臨床判斷懷疑某人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可向該人發出書面指示,要求對方接受檢測。
要接受強制檢測的人士可按現行機制選擇衞生署或合資格私人化驗室的檢測服務。任何人沒有遵從檢測公告或指示,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若再不從,或會被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陳肇始表示,為便利公眾接受檢測,當局會進一步簡化衞生署和醫院管理局的樣本包派發和收集流程,以便私家醫生為病人安排病毒檢測。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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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1日 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