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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參考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轄下聯合科學委員會連同行政長官專家顧問團建議,並考慮本港疫情最新情況,決定採取循序漸進安排,即日起調整已完成接種新冠疫苗密切接觸者的檢疫期要求。
不涉及N501Y變異病毒株本地感染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若符合三項條件,其強制檢疫期可由在檢疫中心檢疫14天,縮短至在檢疫中心檢疫七天。
三項條件包括提供已接種兩劑疫苗的證明,並與接種第二劑疫苗的日子相隔14天;其二是於入住檢疫中心當日或第一日,其呼吸道樣本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結果為陰性。
第三項條件為入住檢疫中心後,其新型冠狀病毒刺突蛋白IgG或總抗體,或替代中和抗體測試結果為陽性。
該類密切接觸者完成七天檢疫後,須繼續自我監察七天,並於第12天在社區檢測中心接受強制檢測。
涉及N501Y變異病毒株本地感染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如符合三項條件,其強制檢疫期可由在檢疫中心檢疫21天縮短至14天,再自我監察七天,並須於第19天在社區檢測中心接受強制檢測。
他們須提供已接種兩劑疫苗的證明,並與接種第二劑疫苗的日子相隔14天;在入住檢疫中心當日或第一日,以及與確診患者最後接觸日起計的第七天和第12天,其呼吸道樣本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結果均呈陰性;以及入住檢疫中心後進行的抗體測試結果為陽性。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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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