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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清繳稅款者,可在繳稅期限日前申請分期繳稅。獲批人士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
有關豁免適用於今年5月至明年5月期間發出的2020至21課稅年度薪俸稅、利得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稅單的納稅人,豁免期以繳稅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此外,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發出的2018至19課稅年度稅單,和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發出的2019至20課稅年度稅單,納稅人也可按稅務局早前推出的紓困措施申請豁免分期繳稅附加費。
稅務局表明,豁免措施不適用於須在離港前清繳稅款的人士和物業稅納稅人。
詳情可參閱稅務局網頁或致電187 8033。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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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1日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