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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轄下兩個科學委員會連同行政長官專家顧問團8月6日更新2019冠狀病毒病確診者終止隔離須符合的條件。
如要終止隔離,不論患者有否病徵,均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實驗室條件。
一,以同類臨床樣本在相隔至少24小時接受兩次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冠狀病毒2的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測試,結果均呈陰性;或其同類臨床樣本在相隔至少24小時的三次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測試中,Ct值持續於33或以上。有病徵的患者發病須已逾十天;從未出現病徵的患者對聚合酶連鎖反應測試首次呈陽性須已逾十天。
二,IgG抗體測試結果由陰性轉為陽性,並有至少一次聚合酶連鎖反應測試結果Ct值為33或以上。
有病徵的患者須同時符合臨床狀況好轉及退燒的條件,方可終止隔離。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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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9日 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