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鍾副院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鍾健平)、各位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大家好。今天的培訓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廣東省律師協會、廣州市律師協會跟律政司合辦的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實務培訓。這個培訓我覺得非常的有意義,我注意到今天參與的講者都是我們的老朋友,都是仲裁的專家,我在這裏感謝他們的分享,而今天與會的人士,一些是執業律師,另外一些是企業的法務,因此我的發言必須用一個比較接地氣、比較踏實的方法來跟大家分享。
香港的仲裁優勢可以從基本優勢說起,我大概可以分成五點。第一是政策支持。2021年是國家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按照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藍圖,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繼續鞏固及提升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地位。這一政策對我們努力發展爭議解決業務是非常重要的支持。另外,剛剛早前在香港舉行的亞非法協第59屆年會上,李克強總理就在香港設立區域仲裁中心發言。他這樣說:「中國將同亞非法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區域仲裁中心。我們將繼續堅持『一國兩制』,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他接着說:「我相信,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的設立將為亞非國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爭端解決服務,也將為香港這一東方之珠增添光彩。」很感謝中央的支持,我們將會讓香港區域仲裁中心發揮它的功能為亞非各國提供服務。
在香港方面,我們的政策也是非常支持仲裁的。我們除了一直以來就着仲裁有很多配套設施之外,我們也了解到不進則退,慢進也是退,所以我們在不斷創新。比方說,在線上爭議解決方面,我們定了非常強的政策。在鼓勵香港的仲裁機構成立網上爭議解決服務之餘,我們也加入了《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網上爭議解決合作框架》。另外,我們也成立了普惠全球法律創新平台(iGLIP),這一個平台主要是探討涉及網上爭議的一些法律問題。我們是跟貿法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一併探討這些項目,希望能夠把香港的仲裁再推進一個新的境界。
第二個優勢是我們的仲裁文化非常深厚。香港仲裁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之前,我們做很多臨時仲裁,包括一些海事、建築方面的仲裁。在1976年,特許仲裁學會在香港成立了亞洲第一個分會。在1985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正式成立,成為第一個在香港的仲裁機構。我們的仲裁文化其實也分享到其他的地方,香港的仲裁業界到亞洲很多其他地方進行培訓、分享,推動亞洲的仲裁業務。
第三個香港的優勢是我們的人才。香港有着深厚的仲裁文化,我們有着很多國際化的律師,懂得國家的情況、也懂得國際的習慣,所以他們在提供服務的時候,能夠非常符合當事人的要求。再者,在廣東律協的大力支持下,將會有一批香港律師、大律師可以獲得粵港澳大灣區的中國法執業資格,他們將可受聘於廣東九市的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一同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務。除了法律界跟仲裁界的專家之外,我們也有非常多其他方面的專家人才,比方說建築技術的專才可以協助處理建築的糾紛,我們還有很多會計師,他們在處理仲裁賠償金額時提供的專家意見都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仲裁的第四個基本優勢是我們的仲裁法律框架。香港的仲裁條例是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來訂立的,與國際接軌。另外,我們明確了知識產權爭議的可仲裁性,也明確容許第三者資助仲裁的方案。我們一直在探討如何便利仲裁的用家,從他們的需求出發,使香港仲裁更有效便捷。
第五個基本的優勢是香港的司法監督權。在香港進行仲裁,香港的法院是有監督權,所以它們對仲裁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香港法院一直以來都是非常支持仲裁,但也是非常堅定要求確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所以在處理仲裁相關申請的時候,不論是保全措施,或是考慮是否應該要撤銷仲裁裁決,甚至是處理執行仲裁裁決相關的司法程序,它們判決都是依法、有理據的,給了香港仲裁的用家非常大的信心。
說完了我們的一些基本優勢,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幾年在「一國兩制」下,香港仲裁方面的一些突破。第一個我想介紹的是2019年4月2日簽署的兩地仲裁程序保全安排。根據《保全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香港為仲裁地,並由指定合資格的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以協助進行有關的仲裁程序。香港是內地以外唯一一個享有這種仲裁便利措施的司法管轄區。從實施操作層面,保全安排讓仲裁當事人,特別是涉及內地元素的,能夠以便捷、有效的方式,得到內地法院的協助,處理有關仲裁程序的保全申請,為他們提供實際操作上的便利。從法律層面來說,保全安排透過容許仲裁當事人向內地法院尋求協助,對仲裁另一方採取保全措施,防止另一方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以及維持現狀,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也保障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最終可獲切實執行,從而幫助仲裁當事人尋求公義及保護自身的法律權益。《保全安排》自2019年10月1日生效。香港有六個指定仲裁機構,其中包括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到今年9月中旬,我們了解到已經有超過50個保全申請,其中涉及23所內地法院。在32個已經開庭的申請中,我們了解到有30個申請成功獲得保全命令。
第二個值得一提的突破,就是仲裁裁決執行的補充安排。在1999年6月21日已經簽定的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生效已經超過20年了。為了完善這安排並為兩地仲裁提供更多的保障,在2020年11月27日,香港與內地簽署補充安排。補充安排讓兩地執行仲裁裁決時,更全面地與國際現行慣例保持一致。它有四個特點︰
.第一,《補充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免除之前在1999年《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下的限制,容許當事方同時向兩地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第二,我們以明文釐清當事方可以在兩地法院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申請保全措施。
.第三,我們取消了內地仲裁機構的名單要求,使它與《紐約公約》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
.最後,補充安排把1999年《安排》裏「認可」的表述,明確地指出同時涵蓋為在內地法院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目的而對仲裁裁決作出的認可。
這一個《補充安排》完善了1999年《安排》的運作,為雙方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簡單而有效的機制,進一步促進兩地在仲裁的發展。
第三個在「一國兩制」之下的突破,就是兩地簽署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這項合作機制以上海、深圳和廈門的法院作為試點。它有三個優點。第一個優點是平衡及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因為缺乏機制而無法完全收回債務人資產,有利於公平有序處理相關持份者的利益。第二,善用債務重組減低失業,合作機制鼓勵企業多一點利用債務重組程序,使債權人可盡早就重組計劃達成共識,令受財困的公司透過債務重組減低清盤的機會,加強保障就業。第三,優化營商環境並鼓勵投資,合作機制有助增加債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進一步完善投資和營商環境。
最後,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香港在大灣區裏面,我們在探討的一些想法。大家可能聽我多次談過,我們希望能夠做到港資港法港仲裁這一個概念。其實這一個概念已經有一些進展。去年8月的時候,《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已經修訂,容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11,500個港資企業在沒有涉外因素的情況下,經合同各方同意,可以選用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港資企業,經合同各方同意,可以將爭議提交約定的域外(也包括香港)仲裁;其後以仲裁協議無效或爭議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拒絕承認、認可或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個《意見》適用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包含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前海的條例和最高院的《意見》均以香港法及香港仲裁作為先行先試,用好香港的普通法及仲裁優勢,為發展自由貿易試驗區,達致全面開放的國策,應該起到一定的作用。
另外,在今年9月公布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裏面,指出了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面積擴大至八倍,我們希望在擴大的前海區註冊的港資企業,可以用香港法律和香港作為仲裁地來進行商業的活動,這有助進一步吸引更多投資到大灣區九市,將促進大灣區發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女士們先生們,剛才提到的措施都能夠大力推動大灣區協同發展。粵港澳必須發揮好「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營造具國際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內地與香港在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方面還有很多融合交流的空間,期盼這次培訓能加深內地法律及仲裁人員對香港法律及仲裁服務的認識,為構建大灣區法治創造互利共贏的局面。
最後祝願今次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實務培訓圓滿成功,令大灣區的法律及仲裁服務更上一層樓。謝謝。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2月10日在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實務培訓的致辭全文)
2021年12月13日 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