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律政司一直向各政策局提供法律意見,檢視其管轄範圍的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以符合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特區政府未來在這方面的工作必定更積極、更主動。
他又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只有兩年多,實踐經驗尚淺,但隨着通過實際案例累積經驗,相信必定能更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律政司早前決定就《香港國安法》判例製成匯編,期望讓香港法律工作者有便捷工具,更容易準確掌握案例,目標為今年年底完成第一版。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1月13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今早與特區政府團隊參加由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專題研討會,以下為我的發言稿,與大家分享。
尊敬的夏主席、駱主任、行政長官、各位港澳辦及中聯辦的領導、各位嘉賓,大家早上好!
前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在去年12月30日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這次人大釋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機會讓大家反思如何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
在去年7月1日的重要講話中,習近平主席指出,「一國兩制」的首要實踐規律,是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理所當然,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必然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關鍵組成部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訂立《香港國安法》的五二八決定的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的第三條第二款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所以,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不單是應有之義,也是法律上必須負上的責任。
要盡應有之義和順利履行有關的法律責任,我認為需要有一個堅持、兩個必須。
堅持法治原則
一個堅持是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人大五二八決定多次提及必須依照法律維護國家安全。它的第一個決定說,國家堅持依法治港,並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它的第二個決定說,國家採取必要措施,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等破壞活動。它的第三個決定說,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法》第五條第一句更開宗明義,規定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
必須有法可依
堅持法治原則,我認為有兩個必須滿足的條件。第一是必須有法可依。換而言之,我們必須有完善的法律,處理國安問題。法律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具,假如工具箱的工具不齊全、有破損,便不可能有效準確完成工作。我們中國人有一句名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香港國安法》當然不是有關國家安全的唯一一部法律。人大五二八決定的第三條和《香港國安法》的第七條均訂明,香港應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有關法律。《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說的固然是它的第23條,但完善有關法律涵蓋的不單是《基本法》第23條,而是所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
這次人大釋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這次人大釋法涉及現行《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海外律師在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中提出專案執業申請的程序和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有關記者答問的最後一段,特別重複《香港國安法》的第七條,並指出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亦提及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有關議案時有意見明確提出,適應實施《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法工委負責人說,這一意見是有道理的,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
香港特區政府十分重視這意見。除了《法律執業者條例》外,我們必須警惕,很有可能還有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現行法律需要完善,我們必須走在問題的前方,盡早找出有需要完善的法律,在問題出現前先行把工具準備妥當。
這次人大釋法的其中一個重點是突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重要角色。《香港國安法》第12條明確表示,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按照《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二款,國安委的其中一個職責,正是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此外,律政司一直向行政機關各個政策局提供法律意見,檢視其管轄範圍內的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以符合維護國安需要。在未來,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必定更積極、更主動。
立法機關在完善維護國安法律方面,扮演關鍵角色。這次人大釋法說明,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個人,均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立法機關應當依據《基本法》定下的憲制角色,特別是行使第73(1)條制定及修改法律的職權,謹慎審視行政機關提交的法律草案,確保由其制定的法律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
必須有法必依
堅持法治原則,第二個必須滿足的條件,是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工具箱內有適用的工具是基本條件,同樣及更重要的是,在適當的時候必須及時找出及拿起合適的工具和正當使用,方能有效完成工作、解決問題。
這方面涉及兩個主要的執法和司法機關。《香港國安法》第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
香港特區的執法機關,包括按《香港國安法》第16條成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以及按第18條由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一直以來均盡忠職守、履行維護國安責任。
司法機關扮演的角色極為重要。按《香港國安法》第40條,除第55條規定的情形外,香港特區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法院當然對於任何涉及國安的香港本地法律所引起的法律爭議,享有管轄權。
司法機構在去年12月30日回應這次人大釋法的聲明中指出,會繼續按《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法院的工作必定包括解釋相關法律,然後按其理解判斷是非曲直。《香港國安法》的其中一個特點是,它是全國性法律,雖然有部分表述採用了香港本地法律用語,但有關的法律用語總體以內地用語為主。然而,內地法律用語並非是在香港受訓練的律師、大律師或法官所熟悉,這些法律用語亦並非單憑一般常識或常理能準確理解明白。在香港普通法對抗性的庭審制度下,訴訟雙方有責任向法庭就法律問題,包括應如何解釋法律條文提供協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最近一宗案件中表示,由於《香港國安法》是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地位特殊,參閱相關内地法律以助詮釋是恰當的,相關的內地法律在原則上可於詮釋《香港國安法》或某項國安法條文時作為依據,至於哪些內地法律與詮釋事宜相關、如何和多大程度相關、如何援引該等法律須取決於法庭席前案件的實際情況。一般而言,可通過不同方式援引內地法律,例如傳召專家證人或引述權威性法律典籍等。現實情況是,至今以乎尚未有一些具有高度權威性、由內地法律專家對《香港國安法》,尤其是涉及內地法律用語及概念的詳細分析。在這方面,我相信可以再作深入研究。
香港普通法制度十分依賴案例。《香港國安法》只是實行了兩年多,實踐經驗尚淺,但隨着通過實際案例慢慢累積經驗,相信必定能更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在這方面,律政司剛剛在不久前決定就《香港國安法》判例製成匯編,將《香港國安法》同一條文相關的案例作撮要及統整,期望讓香港法律工作者包括法院能有便捷的工具,更容易準確掌握《香港國安法》的案例。我們的目標是在今年年底左右完成第一版。
結語
只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一國兩制」方能行穩致遠。要達成這重大使命,我們都應該緊守崗位、各盡其職,堅持法治原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信透過今天各位領導及其他專家的真知灼見,大家對達成使命必定更有決心、更有信心。
謝謝!
連結:
2023年03月18日 06:23